2019年12月30日10:33 来源:上海慈善网
清代普济堂兴起于康熙朝,发展和兴盛于雍正至乾隆朝,清嘉庆后开始走向衰落。就现有资料来看,目前关于山东普济堂在清代的出现时期最早记录是在雍正十二年。关于清代山东普济堂的发展状况,本文拟从分布范围、资金来源、接收对象等方面作一阐述。
分布范围
清代普济堂的建设,也基本沿袭养济院的建设制度,一般建于通都大邑之处,基本只在州县一级的行政区域建设,乡村等一级的很少见。通过史料,不难发现,清代山东普济堂的建设普及也是在州县一级,数量最多且规模较为完善;在乡村一级也出现过,不过数量极少,据山东地方志来看,有记载的仅有几处而已。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基本山东每一个州县级行政区域至少存在一所普济堂,绝大部分地区都只有一所,有两所普济堂的州县寥寥无几,有三所普济堂及以上的州县级行政区域基本没有;其次,普济堂在当地的分布也有一定的特点,大部分都是位于交通便利的地点,部分普济堂甚至是和养济院、育婴堂等机构在同一地点,慈善机构的相对集中,也是方便官府进行管理的,对于普济堂等慈善机构的监管会比较及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防止腐败情况的产生。虽然有少数地区有两所普济堂,但都是一所位于城内,一所位于乡村;位于乡村的普济堂也基本都是当地的义绅所建或者捐输财产等,当地士绅也是出于州县普济堂距离乡下的距离过远,辐射效果不是很理想的考虑,故而,在乡村一级修建了少数的普济堂。
清代山东普济堂之所以普及在州县一级,其实这也不难理解。“每一州县,必于境内建造普济堂一所”,河东总督王士俊的推行是山东各州县普济堂兴起的直接原因。
首先,山东普济堂的兴起和发展是在雍正、乾隆两朝,山东普济堂的兴起也得益于雍正二年的诏令,虽然雍正本人在当初颁布诏令的时候对这种民间慈善机构并不看好,正如夫马进先生在《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中所阐述的那样,普济堂之所以像育婴堂那样自然发生似的在全国一下子普及开来,是事出有因的,而雍正二年(1724)发布的上谕则给与了决定性的影响。
其次,地方大员对于诏令的推行大大超乎了雍正皇帝的想象,雍正十二年,雍正皇帝曾对误解上谕意思的官员进行了批评,称修建普济堂等“亦不过妇女慈仁之类,非急务也”。
总之,不论皇帝或者官僚出于何种目的,普济堂在山东这一地区的兴起和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这一客观事实是改变不了的。
资金来源
清代山东普济堂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官捐为主、民捐为辅的模式。在山东普济堂的发展过程中,它的资金来源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有益于普济堂等慈善机构作用的发挥。如在普济堂的前身,京师“修路慈悲院”可以看出民办慈善事业的发展概况。普济堂始于在北京的修路慈悲院,设立当初,参加的人员有僧侣和12 个普通百姓,他们设置了一个被称为“米会”的善会,通过“米会”来支撑着善堂的经营。这里不仅收容了北京近郊的筑路工人,而且还针对皮肤病或者流行病等病状设立了病坊(医院),同时还经营着义塾。在此之外,据说还举行施舍棺材、设立义冢、放生等善举。应该说,它正是一个体现了善举思想的综合性的福利中心。
普济堂最初是由以士绅为主体的地方义士自发创设的民间慈善机构。其经费由民间而来。但是自雍正二年发布倡议各地建立普济堂的“诏谕”后,普济堂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王士俊任河东总督期间,在山东、河南两个省内推广设置普济堂,“纤毫不需公顷”,但是虽然其中的半强制性质已经很明显了,但是其资金来源主要还是士绅。
总之,在清代山东普济堂的发展过程中,其资金来源是变化的。在普济堂创立之初,其资金来源便是有士绅倡捐,由官府、士绅、富户等共同集资,如果出现资金的盈余则存在当铺生息;如果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则由地方官垫付,至于地方官对于普济堂的垫资占多少比重,这点无从考察。许多普济堂皆有看堂人,其佣金一是由义田田租或息银支出或者由官府发给;并且,在普济堂的建设中,僧人、平民也有参与其中的记载。
在普济堂的资金来源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对于踊跃捐建普济堂的士绅,当地官府均给以表彰,“给扁示旌”,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激发士绅等参与慈善救济事业的积极性。通过材料可以看出,前代山东雍正时期的普济堂的资金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官捐,既包括官府也包括官员个人捐助,捐的有田产、谷物、银等;二,士绅,包括田产、银等,;三,富户、平民等,有经济实力的参与其中,包括田产、银等,这一阶层参与其中的较少。
接收对象
在清代山东地方志中,关于普济堂收养对象的记载寥寥无几,甚至没有。山东普济堂的接受对象没有户籍限制,不用于明清时期的养济院。普济堂主要是收养孤贫,即鳏寡孤独贫病之人。养济院收养的有着本地户籍的鳏寡孤独残疾贫病之人,而普济堂则不管本籍、外来,一概收容。修路慈悲院之所以出现在首先出现在北京,即因为京师外来人口较多,流动量大,而养济院又奉行本籍主义原则,很多外来孤贫人口只能进入幡竿、蜡烛二寺以及民间设立的类似于普济堂的修路慈悲院。可以说,清初北京地区的客观环境,促进了类似于普济堂的机构产生。
普济堂主要是收养贫病老人为主,而养济院则强调贫困的残疾之人。如乾隆四年上谕中所说:“各府州县设立养济院,原以收养鳏寡孤独疲癃残疾之穷民。”由此可见,普济堂与养济院虽都以孤贫为收养对象,却是各有偏重的。
再者,清代普济堂的接收对象的救济是有限制的。当然,在山东普济堂兴建的初期,并没有人数限制,只是后来设定了常额,浮额等两种类型,这两个类型的待遇是有差别的。
清代山东普济堂无论是从建置规模、收养对象上来看,与完完全全的官办机构养济院不相上下,只是在资金来源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差异,道光以后,这种差异越来越小,致使普济堂出现了“养济院”化的现象。清代山东普济堂在雍正二年得到了迅速发展之后,在维护社会稳定,赈济穷苦百姓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且也呈现出自己的特点。(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杨培方《清代山东普济堂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