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发展复杂化、家庭结构多元化的当下,如何关注女童权利保护的新挑战和儿童家庭教育的新课题?
静观国内,关注女童权利保护,不仅要聚焦性侵害、拐卖等极端事件,也不能忽略日常生活中更可能普遍发生的儿童体罚、忽视等问题;还要反思父母和长辈日常观念中的性别刻板印象对儿童家庭教育的影响。
放眼国外,童婚现象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童婚不仅影响了女童的身心健康,更侵犯了她们的基本人权,也使社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因此,保护女童权利不仅要反对针对女童的种种形式的显性暴力,也要把儿童体罚、忽视等司空见惯的“小事情”纳入儿童保护领域;还要摒弃悄悄藏匿于人们内心深处的“男女有别”的家教模式与习以为常的“世俗真理”。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守护女童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笃定而铿锵的行动。
女童保护工作除了关注性侵害、拐卖等严重事件以外,也需要逐渐把日常生活中更可能普遍发生的儿童体罚、忽视等问题纳入儿童保护领域,为儿童构筑起全面的安全保护网络。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及儿童问题的复杂化、多样化,中国儿童保护问题面临诸多严峻挑战。安全忽视对儿童特别是幼儿造成的伤害不时被媒体提起,如最近的幼儿园给幼儿集体喂药事件;针对女童特别是针对农村留守女童的性侵案件也被媒体不断地频繁曝光;最近网络贩婴案件也被揭露并严加打击。这些事件和案件,都对儿童,其中包括婴儿、幼儿、留守儿童的人身和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儿童保护也因此越来越成为我国政府、社会和学者共同关心的问题。
但是,国际上的儿童保护概念除了防止上述性侵、婴儿买卖、人身安全危害等以外,还包括预防和制止被歧视、体罚、忽视、虐待甚至剥削等内容。在我国,受“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思想的影响 ,一些父母也对儿童使用体罚,而忽视儿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但我国社会对儿童体罚、忽视的关注还相对较少,学术界对体罚、忽视的研究也相对较少,而国外几十年来已经有大量系统规范的研究。此文以体罚和忽视为中心,兼顾儿童保护知识储备情况,从性别视角和儿童权利保护视角出发,对中国女童受保护状况加以考察。
女童更多受母亲体罚
尽管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一再敦促各国禁止一切形式的儿童体罚,但仍有非常多的国家没有对禁止家庭中的体罚做出承诺。中国法律对家庭中体罚也未明令禁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虽然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但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体罚儿童。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家庭中不得体罚儿童。只有少数地方法规则进行了相应规定,如深圳《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对女童施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儿童专卷的调查,对10岁~17岁儿童(其中女童占45.6%,男童占54.4%;城镇儿童占49.8%,农村儿童占50.2%)近2万份问卷的分析研究发现,父母体罚女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约七分之一和五分之一的女童近一年来分别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尽管女童比男童更少受到父母体罚,但也说明,即便女童往往比较听话顺从父母、并善于人际沟通,同时比起男孩在学习上也更努力勤奋,但依然有一部分被体罚。女童受母亲体罚的比例高于受父亲体罚,这可能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母亲与女儿关系更密切、共同活动也更多,母亲也更多地按照自己理想中的期望和标准教育女孩。在这样的情况下,因孩子不听话、不顺从或者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和要求时,容易导致母亲与女儿之间发生冲突乃至对儿童进行体罚。在这一点上,男童则是受父亲体罚更多。
遭受教师体罚和忽视的性别差异
世界上已经有109个国家的法律明令禁止在学校中体罚儿童。我国有关于在学校禁止体罚的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及教师法均有明确条款禁止学校和幼儿园体罚学生。有研究发现学校教师对儿童的体罚现象在我国仍然很常见。
儿童忽视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被提起,但在国内还远未被社会所关注。儿童忽视一般是指父母或对儿童负有照顾、教育责任的其他监护人等, 因忽视给儿童提供其发展所需的健康、教育、情感发展、营养、住所、安全的生活环境等,而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或其他方面的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表明,教师体罚和忽视女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约十分之一的女童在学校受到过教师的体罚,这一比例比男童低。而女童认为自己在学校受到教师忽视的比例则比受体罚更多,约占全体女童的四分之一。城乡相比,女童在学校受到教师忽视和体罚的比例均有明显的城乡差异,农村女童受到教师忽视和体罚的比例均高于城镇女童。同时无论城乡,儿童受到教师体罚和忽视都呈现出性别差异,城乡女童的比例都分别比城乡男童略低。
保护知识储备状况女童略高
对安全及保护权利知识的了解,对儿童的自我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了解相关知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媒体时常披露的一些儿童受保护权利被严重侵害的极端事例,一方面说明现代社会儿童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增加,另一方面也说明儿童掌握安全及保护知识对自我防护的重要意义。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儿童专卷调查从以下五类来广泛衡量安全及保护权利知识:日常生活安全知识、生理卫生/性安全知识、性别平等/男女平等知识、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和《儿童权利公约》知识。
数据表明,女童对安全保护权利知识的了解比例比男童均略高。因知识的普及程度和儿童在日常生活中的可及性不同,女童对日常生活安全、性别平等/男女平等、生理卫生/性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知识的了解比例分别为96.0%、83.3%、78.8%、76.4%、54.8%。其中,性别平等知识居第二位,可见性别平等在儿童中的普及程度还是较高;而对《儿童权利公约》知识的了解比例最低,与其相关宣传普及程度有限、儿童平时较难接触到有一定关系。
儿童的生理/性安全知识教育在近年来引起了教育界的不少关注,一些中小学已在教学过程中纳入相关教育内容,而媒体对女童性侵案件的频繁曝光也使得女童的性保护问题受到社会的强烈关注。由于本研究的调查对象正处于青春前期和中期,我们也特别分析了女童对生理卫生/性知识的了解状况及其年龄差异。性别比较来看,数据表明各年龄女童对生理卫生/性知识的了解比例均高于同龄男童。年龄比较发现,年龄越大,女童对生理卫生/性知识的了解比例越高,从10岁时的46.4%上升到17岁时的94.7%,提高了48.3个百分点,男童也类似,从10岁时的36.8%上升到17岁时的91.7%,提高了54.9个百分点。
毋庸置疑,对女童的性侵害、女童拐卖等严重事件理所应当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强烈关注并对侵犯儿童权利的犯罪分子严惩不贷。同时,部分女童遭受父母体罚、教师体罚和忽视的研究结果也启示我们,女童保护工作除了关注性侵害、拐卖等严重事件以外,也需要逐渐把日常生活中更可能普遍发生的儿童体罚、忽视等问题纳入儿童保护领域,为儿童构筑起全面的安全保护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