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稳定的社会事业”。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谈到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强调了“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当前,现代化的慈善事业已经不再是传统的个人乐善好施的举动,而是在相关政策法规约束下,由专业的从业人员保障运行的群体活动。
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将“慈善事业”列入工作报告,称“慈善事业”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去年的十八大报告又强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支持发展慈善事业”,这充分说明我们党已经把慈善事业摆在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位置,对于新形势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对于提高公民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具有重要作用。十八大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保障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做宽慈善领域。通过慈善立法进一步明确慈善的概念、慈善组织的性质、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慈善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融资、退出等行为,以此大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既让民间慈善组织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又充分发挥政府慈善组织的优势;既大力发展募捐救助型慈善组织,又鼓励支持信息披露型、能力开发型、交流平台型、学术研究型慈善组织的发展。通过多元化发展慈善组织,不断拓宽慈善领域。
二是要做大慈善规模。以法律政策对慈善事业整体和慈善事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和保护,并切实强化实际执行中的作用和效力,推动慈善规模的不断扩大。要完善慈善组织制度,不断提升慈善组织的募捐能力。要制定完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扩大慈善的社会参与面,壮大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力量。要落实有关慈善捐赠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慈善捐赠。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落实对慈善组织的免税政策,充分慈善组织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要加强慈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培育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激励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形成人人知善、人人向善、人人行善的良好局面。
三是要做实慈善效益。慈善的效益表现在既要授人以“鱼”也要授人以“渔”;既要在于“救人”,也要在于“防病”;既要在于给予,更要在于拯救。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科学决策慈善事业发展,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慈善项目,不断提升慈善的救助效果。要通过建立慈善行业标准和规范,着力提高慈善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能力和职业化水平,确保真正帮助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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